兰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联动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及工作人员津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人工影响天气及气象灾害防御科普教育等经费支出。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