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大雾、霾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设和完善机场、高速公路、航道、码头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监测和防护等设施,并在大雾、霾天气期间,适时做好信息发布、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限制污染物排放等防范工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