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大风、沙尘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大风、沙尘灾害隐患和风险排查,并根据大风、沙尘监测预警信息,指导有关单位采取大风、沙尘防御措施。
林业部门和南北两山绿化部门应当加强绿化造林,营造防护林,防风固沙。
建(构)筑物、户外广告牌、玻璃幕墙、树木等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开展防风避险巡查,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搁置物、悬挂物等脱落、坠落。
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并对工地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遵守有关大风期间船舶避风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