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