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延边黄牛品种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资金,用于保护区、保种场、种公牛站、基因库的设立、饲养管理、品种改良及品牌创建与推介、标准化建设、市场培育等品种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方面。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延边黄牛品种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品种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工作正常开展。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