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的种公牛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