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边黄牛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延边黄牛的防疫工作。延边黄牛生产经营者应当主动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生疫情时应当依法采取扑杀和强制免疫措施。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延边黄牛生产经营者在发生疫情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扑杀和采取强制免疫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