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编制工业园区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二)组织对工业园区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跟踪评价;(三)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四)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五)督促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六)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环境保护实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