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