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条有效反家庭暴力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反家庭暴力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家庭暴力报案人、举报人、投诉人、反映人和求助人的信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孕期、哺乳期、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