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水利、环保、电力等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