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水利、环保、电力等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