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二)违反规定罚款、收费的;(三)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的;(四)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六)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9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