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采矿权人应当将新增矿产储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

采矿权人对矿产储量的非正常消耗,应当提出注销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矿山企业不得核减矿产储量。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