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电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申办电动轮椅车牌证的,残疾人应当提交下肢残疾证明,老年人应当提交老年证明。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