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实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参数,并建立实名制销售台账,确保销售的电动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