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对依法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的;对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给的批准文件和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凭证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