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毁坏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砂、采石、淘金、取土;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修建挑坝;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挖掘。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