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