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和采砂、采矿管理费等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