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纳入城乡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治安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过程中违反市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和整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具有专业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内回收站(点)的设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