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鼓励企业在可回收利用的产品及零部件的包装物上标注可再生标识。

提倡企业利用自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再生资源;不能自行利用的,应当及时向回收经营者交售。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