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