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五个月前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