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非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