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下列人员进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煤炭储量管理业务知识培训:

(一)煤矿采矿权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煤炭矿山企业主管地质测量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三)从事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