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的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煤炭资源。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