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六章 执法监督和考核第四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情况列入全年工作目标的考核之中。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考核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制定。考核办法应当确定量化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