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五章 违法执法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实行执法责任制的;(二)对违法执法直接责任人未予追究的;(三)本机关违法执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四)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在一年内同类执法行为被认定为违法执法两例以上的。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