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际,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市民公约。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行业文明行为规范,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鼓励行业协会、窗口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将文明行为规范依法纳入行业协会章程、服务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行为准则。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