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先进模范人物困难帮扶和礼遇机制,对实施慈善公益、志愿服务、见义勇为、无偿献血等文明行为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医疗救助、法律服务等保障和待遇。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