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依法采用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并逐步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专项审批手续和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因所有制的变更而取消。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