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和县、区民营经济发展部门应当会同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个体私营经济的经营信息和发展状况。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