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侗族百家宴举办者对侗族百家宴的食品安全负责。
侗族百家宴举办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侗族百家宴菜点提供者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材制作侗族百家宴菜点,菜点供应的原料、辅料、调料以及菜点制作过程中的卫生状况,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
侗族百家宴菜点提供者对其烹饪的菜点应当留样备份,并保存到就餐结束48小时后再自行处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侗族百家宴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对侗族百家宴菜点、菜点供应原料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发现可疑菜品,应当责令停止上餐桌,举办者应当配合。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