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扰乱检测秩序或者逃避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