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文化设施的;(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三)公益性文化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公共文化服务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