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残疾人、低收入居民等群体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