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已修改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义务,保证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得低于赡养人家庭的生活水平。对无经济收入或者低收入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