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在划定的区域或者地点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