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森林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予以公布。

(一)主要景区的林地依法变更为非林地的;

(二)森林风景资源严重下降无法继续提供森林旅游服务的;

(三)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批准后,一年内未按规划开工建设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划建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