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