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有、集体企业及国家和集体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可以参照本条例,采取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实行企务公开,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