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工作,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封山禁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列项开支,专款专用。

相邻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封山禁牧工作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联防联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