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封山禁牧,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保护林草植被,促进生态自然修复,对划定的林地、草地等区域,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封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的管护措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