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本省下列区域实行封山禁牧:
(一)特种用途林地、防护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内的林地和退耕还林地;
(二)省人民政府防沙治沙规划划定的沙化土地;
(三)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退耕(牧)还草地;
(四)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牧区域。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