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及以下测绘资质的,应当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审查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实施。

核发、变更、延期、撤销、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