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及相关数据库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利用效能;引导和支持企业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获取、处理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