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保护工作,指派单位或者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制度, 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财政资金为主体投入建设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由其自行维护,并接受当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