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周边区域大气、水、土壤和森林、草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的监测,研究制定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维护生态安全。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采取技术、工程和管理措施,避免和减少对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原、动植物和生态系统的影响,依法承担生态修复治理责任。

鼓励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设立生态修复基金,采取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修复措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