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煤炭开发单位应当设置密闭的输煤、洗选煤系统,并对进矿道路、厂区内路面采取硬化、绿化、清扫、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覆盖等措施,避免和减少对大气的污染。

煤炭集装台(站)的设立应当按照规定远离城镇或者居民区,煤炭集装台(站)应当设置原煤筒仓、储煤棚,实施场地硬化,不得露天堆放。

煤炭运输、装卸应当采取全密闭措施,防止漏撒和扬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