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建立污染物排放档案。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单位自行监测情况组织开展随机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